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5号
个人:李国城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风口村34号
李国城(以下简称“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在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七星村委会木渣箐经营的石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你石料堆场露天堆放的石料约400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 你石料堆场在装载石料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05号)、2022年3月2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附件《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立即对石料堆场内露天堆放的石料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避免扬尘污染周边环境;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
2. 责令你立即在装载石料过程中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避免在装载石料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周边环境;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石料堆场内露天堆放的石料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避免扬尘污染周边环境;在装载石料过程中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避免在装载石料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万贰仟元(¥5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