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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641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4-18 14:4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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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2〕01号

发布时间:2022-04-18 14:47 浏览次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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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宜良李烧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投资657.5万元的年产1100万只肉鸭加工项目擅自于2021年8月动工建设,2021年12月基本建成,至今该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文件。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2〕02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投资657.5万元的年产1100万只肉鸭加工项目已基本建成,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停止建设,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由于你公司建成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在取得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在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投入生产。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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