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 www.kmy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750659971-202204-52578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4-13 11:26
名 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宜人社监罚字〔2022〕第003号)
文号: 关键字: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宜人社监罚字〔2022〕第003号)

发布时间:2022-04-13 11:26 浏览次数:124
字号:[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人社监罚字〔2022〕第003

被处罚单位:云南安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毅,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小组29号

案由: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立案查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无故拖欠劳动者田兴祥、周基智、胡桂香3名工人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54060.00元。我局于20221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宜人社监询字[2022]第001号),要求你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并到我局配合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到我局配合调查,我局2022年2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人社监令决字〔2022〕第 002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到我局配合调查,至今未按要求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投诉登记表、工资拖欠统计表、投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欠条、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你单位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签订的《狗街厂站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受委托人询问笔录、投诉人的询问笔录、《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件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宜良县中国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缴纳罚款,缴款户名:宜良县财政局,缴款账号:2421390104000494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理。

救济途径: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缴款期满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41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