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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12-64656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4-11 17: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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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2〕01号

发布时间:2022-04-11 17:28 浏览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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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云南明成兄弟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9PK62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春垒

现场负责人:吴俊超

云南明成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反映有一辆清洗吸污车在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鼎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北空地倾倒污水的情况后,及时派出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年产3万吨床垫弹簧辅料生产线项目”环评及批复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的要求,将生产循环使用池内的废水用清洗吸污车外运倾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对<云南明成兄弟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床垫弹簧辅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宜生环〔2020〕101号)、《云南明成兄弟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床垫弹簧辅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2]008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将污水倾倒外环境的违法动机,该违法行为并非由本公司直接实施造成的。2.公司积极配合贵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整改及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尽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件对环境的影响。3.尽管此事件非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但公司疏于管理,理应接受处罚,但因告知行政处罚金额较大,加之公司受疫情影响,大量厂房闲置,生产极度不正常及经营困难等多种因素,特请求贵局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给公司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经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项等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2〕01号)、2022年3月18日《送达回证》、2022年3月29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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