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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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年产5000吨智能升降脚手架生产线新增喷涂线技改项目擅自于2021年12月开始建设,2022年2月基本建成,至今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你公司提交的《报告表》显示,该项目总投资为69.38万元。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2022]03号)和《年产5000吨智能升降脚手架生产线新增喷涂线技改项目报告表》复印件(报批稿节选)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按照相关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示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