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47号
当事人:吕杰
居民身份号码:532***************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
吕杰(以下简称“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7日,我局接到宜良县公安局蓬莱派出所反映:七星社区工作人员在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七星社区七星村白泥田(戴文忠养殖场门口)路边堵停一辆车牌号为赣CAW978运输废弃菜叶的重型仓棚式货车。接此情况后,我局及时派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堵停车辆停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得知:2021年9月17日13时许,你驾驶赣CAW978的重型仓棚式货车从晋宁顺发冷库运输废弃菜叶至石林县,途经宜良县境内时,由于该货车故障损坏,便停放于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七星社区七星村白泥田(戴文忠养殖场门口)路边,后被匡远街道办七星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堵停后及时报警。当晚23时30分许,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赣CAW978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后兜门处废弃菜叶流出的渗滤液进行采样检测;后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联合宜良县公安局蓬莱派出所民警将赣CAW978重型仓棚式货车内废弃菜叶押运到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宜石垃圾处理厂进行妥善处置。
根据2021年9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101号)显示:化学需氧量为3804毫克/升、总磷为50.2毫克/升、氨氮为156毫克/升。
根据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废弃菜叶处置费》显示:赣CAW978重型仓棚式货车车兜内的废弃菜叶净重21.90吨,废弃菜叶处置费用共计10950元(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101号)、《处警情况说明》及《废弃菜叶处置费》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29日,你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本人对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一道将运输废弃菜叶、流淌着渗滤液的赣CAW978的重型仓棚式货车押运到宜石垃圾处理厂进行妥善处置的执法行为表示接受。2.本人是第一次运输废弃菜叶途经宜良的,当晚执法人员及民警到达现场后,本人第一时间主动配合驾车把装载的废弃菜叶运输到宜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的。因车辆被扣后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且罚款金额较大,特请求给予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积极主动配合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将装载的废弃菜叶运输到宜石垃圾处理厂进行妥善处置,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57号)、2021年9月29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9日你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固体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