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1〕13号
单位名称:云南凯威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6993128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庄
现场负责人:夏照岗
云南凯威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磷化工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HQ无碱速凝剂及功能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按照《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2020年3月24日,我局以《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但你公司至今未依法申请取得该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磷化工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HQ无碱速凝剂及功能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保复[2016]93号)、《磷化工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HQ无碱速凝剂及功能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2020年3月20日《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日,因你公司受委托人及公司现场负责人拒绝签收,我局以留置送达方式予以送达。2021年9月23日、10月9日,你公司以书面申请方式分别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延期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及延期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10月13日分别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1〕07号、09号),两次通知你公司听证会相关事项,并按期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等相关材料,主要陈述申辩归纳如下:1.公司投资建设的“磷化工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HQ无碱速凝剂及功能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系排污登记管理单位。2.公司不属于应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单位,贵局以《排污许可申报告知书》认定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该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为固体复混工艺及液体复混工艺,均为物理过程,在常温常压下进行,复混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3.公司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执法机关查明事实,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对照《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进行该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的核实,于2020年3月27日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且已将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原辅料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形成了“HQ无碱液体速凝剂生产工艺是物理复合、均化的过程,不属于化学反应范畴;”等的专家意见。
故我局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我局予以采纳,认为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56号)、2021年9月16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3日、10月9日你公司递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延期听证申请书》、2021年9月28日、10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1〕07号、09号)、2021年9月28日、10月13日《送达回证》、2021年10月28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等相关材料和2021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