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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1-47524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1-17 09:4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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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0号

发布时间:2021-11-17 09:44 浏览次数: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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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创宇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64280267D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红亮

宜良创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6万吨高强瓦楞纸技改项目自2019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完成该技改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宜良创宇纸业有限公司年产6.6万吨高强瓦楞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昆环保复[2018]90号)的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1〕06号),通知你公司听证会相关事项,并按期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等相关材料,主要陈述申辩归纳如下:1.公司于2019年2月底调试生产过程中已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过,暂时使用10吨燃煤锅炉(有已核发的燃煤锅炉排污许可证)作为热源进行调试生产;2.由于宜良县工业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多次道路改建、天燃气管道延期接通等原因,导致公司年产6.6万吨高强瓦楞纸技改项目一直无法正常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3.公司此次技改工作已全面完成,将成为昆明地区首家煤改气的造纸企业,但由于生产成本上涨、工人工资增加以及受疫情影响等因素,导致企业经营难以维持生计,特请求减免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上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鉴于你公司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32号)、2021年9月17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2日你公司递交的《听证申请书》、2021年9月24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1〕06号)、2021年9月24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交的《听证会申述材料》等相关材料和2021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三个月内完成年产6.6万吨高强瓦楞纸技改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300,000)。

三、 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产6.6万吨高强瓦楞纸技改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人民币叁拾万(¥3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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