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投诉件转办、移送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为规范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投诉件转办、移送工作,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招标投标协同监管,县政务局牵头制定了《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投诉件转办、移送规定》,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投诉件
转办、移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投诉件转办、移送工作,压实标前、标中、标后监管责任,健全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投诉件转办、移送规定》、《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投诉件移送,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部门相互移送、转办的招标投标投诉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投诉件,以及接受纪委监委及其派出机构移送的可能涉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件。
第三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前被投诉举报的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投诉件由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受理;不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由招标人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负责受理。已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环节的项目,投诉件由县政务局负责受理。标后履约环节的投诉,由招标人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负责受理。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部门相互移送、转办的投诉件,由接收部门负责受理。
第四条 投诉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参照《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调查核实,交易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受理部门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受理部门。其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的项目,移送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其他项目分别移送交通、水务、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经调查后证据表明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材料及线索的移送,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县政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移送、转办投诉件,应附下列材料:
(一)移送函;
(二)投诉材料;
(三)涉嫌犯罪及违法违规投诉举报件情况的调查材料。
第八条 投诉件办结后,受理部门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县政务局进行归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