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2021〕12号
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未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39号)及《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按照相关整改时限要求完成了《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版)的编制评审工件,并报送我局进行备案。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1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