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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1-47517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9 09:0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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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不予罚〔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10-19 09:07 浏览次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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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存在危废暂存间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31号)、《环保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积极整改,及时按照相关整改时限要求设置了危废暂存间的标识标牌。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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