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45号
单位名称:云南田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673641419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工业园区种籽片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波
现场负责人:祝玉香
云南田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6日、9月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和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年产5000吨杂交玉米种子及2000吨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有组织外排废气污染物的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我局对《年产5000吨杂交玉米种子及2000吨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宜环保[2015]101号)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实际设置有2个布袋除尘间及2个废气排放口,目前正对烟囱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及时建设15米的排气筒两根,并对登记备案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2.公司系季节性生产(每年约4个月),产生的污染物较小,近年来种子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不景气,并受疫情影响,经营更是异常困难,特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55号)、2021年9月23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3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两个月内完成有组织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57,000)。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有组织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设置。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万柒仟元(¥57,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