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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1-47560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4 11:3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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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43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11:32 浏览次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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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昆明秋金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71874967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山芯照壁洞

法定代表人:董然

昆明秋金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3日、9月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和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拌合站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动工建设;

2. 你公司精品玄武岩筛分生产线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3. 你公司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以上项目总投资额为312万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年产5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项目以及精品玄武岩筛分生产线已停止建设(或生产),目前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正积极办理中。2.公司厂区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已采取覆盖措施,切实消除砂石料的扬尘污染。3.公司正积极申报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并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特恳请减轻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53号)、2021年9月23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30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年产5万立方米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和精品玄武岩筛分生产线的建设,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柒万壹仟元(¥71,000);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精品玄武岩筛分生产线的生产作业,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叁仟元(¥373,000);

3.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项目的建设及生产,在未取得以上项目的环保批复文件及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建设及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拾玖万肆仟元(¥494,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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