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42号
单位名称: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良对歌山海巴磷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57158520L
营业场所:宜良县竹山乡
负责人:李家友
现场负责人:张周武
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良对歌山海巴磷矿(以下简称“对歌山海巴磷矿”)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0日、9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和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对歌山海巴磷矿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对歌山海巴磷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对歌山海巴磷矿的矿区生活废水未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宜良对歌山海巴磷矿年产50万吨磷矿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昆环保复[2018]74号)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对歌山海巴磷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你对歌山海巴磷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对歌山海巴磷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对歌山海巴磷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52号)、2021年9月2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对歌山海巴磷矿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对歌山海巴磷矿立即将矿区生活废水全部收集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矿区绿化及洒水降尘,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294,000)。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对歌山海巴磷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将矿区生活废水全部收集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矿区绿化及洒水降尘,矿区内未经处理的生活废水不得直排外环境。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玖万肆仟元(¥294,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对歌山海巴磷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对歌山海巴磷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对歌山海巴磷矿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对歌山海巴磷矿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