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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1-47554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4 11:1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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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40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11:15 浏览次数: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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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骏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68TE4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汇东东路楠博汽车城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志庭

宜良骏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材料(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对严格规范建设危险废物储存间的环境问题进行批评指正表示接受。自2021年7月11日省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发现存在问题后,公司就立即进行整改并达到相关整改要求,及时规范了危险废物的储存。2.公司严格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了整改任务,没有构成逾期不改正的行为。3.由于公司多次搬迁建厂、资金困难,且行政处罚过重,特请求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49号)、2021年9月23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30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材料(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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