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9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25431442919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花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尤艳华
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卫生院在用的医用射线装置(DR)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卫生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卫生院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21年9月22日,你卫生院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自2021年7月9日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在用的医用射线装置(DR)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卫生院便及时安排专人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办理该射线装置(DR)的相关环保手续。目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申办中。2.卫生院对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加以改进,望考虑及理解卫生院现状及申辩,不再实施经济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卫生院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卫生院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卫生院积极整改,及时安排专人申报办理医用射线装置(DR)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卫生院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48号)、2021年9月16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2日你卫生院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卫生院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卫生院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医用X射线装置(DR)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2. 对你卫生院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卫生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医用X射线装置(DR)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卫生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卫生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卫生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卫生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