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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1-47548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4 10:5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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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7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10:59 浏览次数: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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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昆明宜良李烧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763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大梅子村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桦

昆明宜良李烧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2.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45号)、2021年9月1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2.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57,000)。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做好年度执行报告的提交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万柒仟元(¥57,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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