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5号
单位名称:云南七盾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A6B95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三龙潭
法定代表人:汪洋
现场负责人:谢晨
云南七盾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4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按照《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取得该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便于2021年3月20日投入生产至今。
2021年8月25日,你公司按照整改要求及时依法申请并经我局审核批准取得了该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2021年3月23日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材料(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自2021年7月6日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及破碎粉磨车间无组织粉尘排放突出等环保问题后,公司便及时开展了整改工作,2021年8月25日已依法领取了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对破碎粉磨车间产生无组织粉尘的出风口进行密封,整改和更换了相应的除尘器,全面完成以上环保问题的整改工作。2.公司已第一时间做出了整改,望酌情处理,免于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42号)、2021年9月23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9日《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材料(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