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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1-47535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4 10:2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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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4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10:23 浏览次数: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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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茂阳家禽养殖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397407326G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社区下栗者村

法定代表人:罗明武

现场负责人:李宜宾

宜良茂阳家禽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2.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125397407326G001R)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免除环保违法处罚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整改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因原股东持续亏损无法经营,后于2019年9月变更法人由现股东继续沿用原公司名称经营发展,并持续投入了100余万元用于环保设备设施的治理工作。因公司转让交接后需要整治、整改及规范的事项太多,且环保专门管理人员配备滞后,因而2020年度未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环保工作。2、公司已于2021年4月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取得了《检测报告》,后续将会按照环保要求持续开展自行监测工作。3.公司已于2021年8月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作了网上申报,并于9月16日向社会进行公示。4、公司系宜良县两个家禽定点屠宰厂之一,属国家扶持的民生和菜篮子工程,现股东接收以来一直处于经营艰难阶段,望本着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考虑,特申请免除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充分考虑到你公司实际(整改)情况,故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39号)、2021年9月16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17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免除环保违法处罚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整改材料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2.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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