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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1-47535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4 10:2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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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3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10:20 浏览次数: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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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云南红豪特贸易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59465400K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南北村氮肥厂旁

负责人:周红兵

云南红豪特贸易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废机油随意露天堆放,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及相关整改情况说明(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原来的废机油暂存间因建设时间较长、有倒塌风险,故拆除后露天堆放。自2021年7月6日省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发现存在问题后,公司就立即进行整改并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时规范了废机油的储存。2.公司此次废机油露天堆放是其暂存间存在安全隐患拆除的,堆放的废机油专门用于厂内破碎机润滑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3.自2019年底昆明神农化肥有限公司搬迁安宁后,公司经营状况难以维持,面临关门,因而计划于今年年底将主动拆除厂内生产设施设备,遣散员工,注销公司。综上所述,特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并规范厂区废机油的贮存,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37号)、2021年9月18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9日你公司提交的《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及相关整改情况说明(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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