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31号
单位名称: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771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城东郊
法定代表人:沈善波
现场负责人:舒伟
昆明东昇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要求和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雨水排放口自行监测工作;
2. 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硫酸车间转化器顶部渗漏,有气体(三氧化硫)外排。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交的2021年9月1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云南省交叉执法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整改照片及相关《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自2020年9月起,已按照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开展了厂区雨水排放口自行监测,除客观因素(半夜下雨、下雨时间短)导致采样人员未能及时采样外,其余厂区的外排雨水都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有检测报告;2021年7月4日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公司硫酸车间转化器旁已搭建了脚手架并剥开了部分保温层,渗漏点排查工作正进行中。以上两项的《整改结果报告》公司已于2021年9月2日提交到贵局。2、公司认为:仅因偶尔一两次客观因素导致未能采到雨水排放口水样进行检测,就判定未按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与事实相差太大;硫酸车间转化器顶部的漏点,公司已提前开展了相应的施工准备及排查工作,应属及时采取、实施了相应的处置措施。3.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十分重视,及时停机停产完成了整改工作。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亏损严重以及银行欠债、职工工资欠发等多种因素,特请求酌情减免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34号)、2021年9月16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3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云南省交叉执法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整改照片及相关《检测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元(¥104,000);
2.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元(¥164,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