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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1-47518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14 09:1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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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1-10-14 09:19 浏览次数: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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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87358000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小吉

现场负责人:黄华祥

云南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在园区雨水管网内设置污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9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报告(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自2021年7月4日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厂内生活污水经净化后处理存在问题后,公司便于当日将连接园区雨水沟的厂内污水排水管拆除,重新排管道将其净化后的污水直接排到厂区进行浇灌绿化,相关整改报告及照片已于2021年7月8日报送贵局及园区管委会。2.公司的污水净化设备现已由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净化处理后的污水全部用于厂区绿化,保证厂内污水净化处理后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做到零排放。3.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工程款难收、资金链脱节、经营状况难以维持生计,特请求免除经济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拆除连接园区雨水沟的厂内污水排水管,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31号)、2021年9月16日《送达回证》、2021年9月22日你公司提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擅自在园区雨水管网内设置污水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万元(¥4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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