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8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宜昌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91687383X6
地址:宜良县狗街镇旱滩村
投资人:范红军
宜良县宜昌造纸厂(以下简称“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9日晚22时许,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联合狗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厂进行夜间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燃煤锅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宜良县狗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宜良县宜昌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7月28日,你厂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造纸厂多年来依法生产,不断提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升级改造后的排污系统做到了污水零排放,100%循环使用。2.造纸厂因技改工作一直未完成,所以一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3.造纸厂多年来从实际解决当地就业问题,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属于停产状态。4.造纸厂已进行停产整顿,制定和实施了改善措施,今后将加强对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承诺在技改未完成、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绝不开工,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厂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厂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30号)、2021年7月22日《送达回证》、2021年7月28日你厂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立即停止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