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6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益林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55101411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瑞星村委会麦冲村
法定代表人:杨子林
宜良县益林石材厂(以下简称“厂”)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宜良县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宜良县益林石材厂倾倒废弃物造成污染的告知函》的相关内容,2021年6月2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将厂区沉淀池内清理出来的石浆拉运至匡远街道瑞星社区北庄村小组平田塘塘附近林地进行倾倒,倾倒量约800m³,未采取相应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7月23日,你厂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石材才立即将废弃石浆全部清运拉走合理处置。2.石材厂对堆放废弃石浆的位置进行了土壤回填和植被栽种。3.石材厂一定虚心接受教训,并保证今后加强对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厂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厂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厂积极进行整改将废弃石浆全部清运拉走合理处置并对堆放废弃石浆的位置进行了土壤回填和植被栽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一)之规定,决定对你厂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28号)、2021年7月16日《送达回证》、2021年7月26日你厂提交的《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厂将石浆倾倒至匡远街道瑞星社区北庄村小组平田塘塘附近林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