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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8687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8-12 10:0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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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5号

发布时间:2021-08-12 10:05 浏览次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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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盛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K3CQ6X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4-15号

法定代表人:邓丽芬

宜良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煤堆场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于2020年4月擅自动工建设;

2. 你公司煤堆场自2020年4月建成投产至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7月22日,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已将江头村煤堆场露天堆放的燃煤全部清除,并拆除、搬走了场区内所有加工生产设施设备。2.公司一定虚心接受教训,并保证今后加强对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将江头村煤堆场露天堆放的燃煤全部清除,并拆除、搬走了场区内所有加工生产设施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一)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27号)、2021年7月16日《送达回证》、2021年7月22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万元的百分之四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仟元(¥4,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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