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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8686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8-12 09:5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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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08-12 09:57 浏览次数: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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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汇禾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07CP9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赶良

现场负责人:王玉香、李灼圭

宜良汇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2月19日、2月23日和3月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的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获批的年产8万m3中密度纤维板项目超过五年且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在未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于2018年8月擅自动工建设;

2. 在未建成项目配套环保设施设备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投入生产;

3. 厂区木料、废木料和木渣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4. 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04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011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1〕01号),通知你公司听证会相关事项,并按期举行听证会。你公司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内容归纳如下:1.公司获批项目五年内动工且未发生任何变动,公司《新建年产8万立方中密度纤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系2011年11月2日获批复,项目实际建设自2014年就开始陆续投入建设,建设工作持续至今,该条生产线标识的生产能力与《新建年产8万立方中密度纤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批复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故公司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项目获批后不存在5年未动工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情况,请求免于处罚;2.公司配套环保设备设施正在建设中,接近完工,生产设备还在调试过程中,至今未达到正常生产要求,因疫情期间,公司面临重大经济困难,但也坚持投入建设工作当中,请求免于处罚;3.公司正在协调解决排污许可证申领事宜,结合公司现处于生产设备调试阶段,未进入正常生产阶段,虽未取得排污许可,也未造成环境不良影响,请求减轻处罚;4.公司针对厂区堆放的木料和木渣采取不定时的喷水,预防扬尘污染,请求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公司恳请免于或从轻处罚。

听证会后,你公司对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异议的问题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局请示同意后及时委托相关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其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并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宜良汇禾木业有限公司投资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相关内容显示:年产8万立方中密度纤维板项目的投资成本评估值为27,356,000.0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伍万陆仟元整)。

综合你公司听证会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认为: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三项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给予处罚。而针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因你公司提供的“年产8万m³中密度纤维板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显示获批单位系云南瑞林中密度纤维板有限公司,你公司提交的“年产8万m³中密度纤维板项目”总投资额的评估报告又与你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备案的“年产12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项目”不符。因此,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查证,待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后,再另案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05号)、2021年3月17日《送达回证》、2021年4月8日你公司递交的《听证申请书》、2021年3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1〕01号)、2021年3月25日《送达回证》、2021年4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年产12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新建年产8万m³中密度纤维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保[2011]231号)、《宜良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建年产8万m³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备案的通知》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

2. 对你公司厂区未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放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3. 对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应依法取得项目排污许可,并于三个月内完成该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及验收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伍拾肆万元(¥5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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