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7号
当事人:董文龙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海乡绿阴塘村委会政府小区6幢3单元1号
董文龙(以下简称“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30日,根据宜良县耿家营乡人民政府提供线索,我局及时派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宜良县公安局耿家营派出所民警查获运输废弃菜叶的车辆停放地点及耿家营乡宜九公路阿苏沟路段樱花谷后山废弃菜叶倾倒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得知:2021年6月29日晚22时30分左右,你将自己挂靠于玉溪缘多民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云F82090的重型自卸货车组织交由以前认识的驾驶员王进才独自一人驾驶,将呈贡区三岔口附近冷库产生的废弃菜叶(约40余吨)运输至宜良县宜九公路耿家营乡阿苏沟樱花谷路段进行倾倒。当日,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云F82090的重型自卸货车后兜门、现场倾倒地点等处废弃菜叶流出的渗滤液进行采样检测;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将云F82090重型自卸货车车兜内未倾倒的40余吨废弃菜叶(有大量渗滤液流出)押运到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宜石垃圾处理厂进行妥善处置。
根据2021年7月5日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076号)相关数据显示:现场倾倒地点处渗滤液的化学需氧量8565毫克/升、总磷101毫克/升、氨氮155毫克/升;云F82090重型自卸货车车兜后门处渗滤液的化学需氧量7030毫克/升、总磷83.7毫克/升、氨氮160毫克/升。
根据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废弃菜叶处置费》显示:废弃菜叶处置费用共计23895元(贰万叁仟捌佰玖拾伍元整)。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公安局耿家营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076号)及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废弃菜叶处置费》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29号)、2021年7月1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