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 www.kmy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8664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6-11 15:2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3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3号

发布时间:2021-06-11 15:29 浏览次数:177
字号:[ ]

单位名称:宜良县匡远镇盘江塑料制管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LKACBXB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蓬莱村委会汇东桥东边

经营者:安云波

宜良县匡远镇盘江塑料制管厂(以下简称“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3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联合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采样检测),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厂北侧房间内2021年4月下旬安装新建设一套破碎制粒生产线,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2.你厂北侧房间内一套破碎制粒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于2021年4月下旬擅自投入了生产使用;3.你厂在厂区北侧墙体下方私自设置管道及墙孔排放破碎制粒生产线产生的冷却水。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058号)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6月4日,你厂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及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塑料制管厂已将私自设置的破碎制粒生产线冷却水排放管道及墙孔进行封闭。2.塑料制管厂已组织人员自行撤除破碎制粒生产线,现已撤除完毕,并附有相关照片。3.塑料制管厂2014年从蓬莱村委会接手时欠贷款90万元购买厂房,后又贷款80多万元安装机器,现贷款还未还清,经济困难,特请求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厂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厂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厂已对私自设置的排放管道及墙孔进行封闭,并自行撤除厂区北侧房间内的破碎制粒生产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第(十三)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25号)、2021年5月31日《送达回证》、2021年6月4日你厂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厂在厂区北侧墙体下方私自设置管道及墙孔排放破碎制粒生产线产生的冷却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