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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8664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6-01 15:2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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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1号

发布时间:2021-06-01 15:24 浏览次数: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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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磊泰砂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QEBX9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双龙沟村对门山

法定代表人:杨定城

现场负责人:胡建

宜良磊泰砂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4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对门山石灰岩扩建项目自2021年1月建成后投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至今未按照环评及批文要求建成;2.你公司厂区约6000吨物料成品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治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宜良县对门山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批文(宜生环〔2020〕124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5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对对门山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公司并未生产砂石料,属停产改造状态;2.公司已与云南初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合同》,目前正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的整改工作,并积极推进该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工作;3.公司已对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整改,并附有整改照片;4.公司一定虚心接受教训,并立即采取改进措施,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对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整改,正在积极推进项目的“三同时”及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一)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24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证》、2021年5月17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环评及批文的要求,完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并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的“三同时”及验收工作,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对你公司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2.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厂区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及时推进完善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建设,并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的“三同时”及验收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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