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20号
单位名称:宜良祥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T62K1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蓬莱社区苏羊村(南北钢铁厂宿舍大院)
法定代表人:张可轩
宜良祥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取得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拆解废旧电器。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5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辩书》及相关附件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收购的旧电器经付小燕(个人)转销售给有拆解资质的云南华再新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公司无需拆解处理;2.公司现采购的废旧塑料主要为废旧电器类外壳等,操作人员主要是将废旧电器塑料外壳含带的橡胶、金属以及玻璃等物质与主体塑料分离开,以便塑料破碎及其它物质的分类;3.公司是一家微小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资金短缺和客户资源不足等困难,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特请求减少或免除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将已拆解的66公斤废电路板(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妥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一)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云南巨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29日接收66公斤废电路板(危险废物)情况材料及照片、我局2021年5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22号)、2021年5月5日《送达回证》、2021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交的《申辩书》及相关附件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拆解废旧电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拆解废旧电器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捌万元(¥8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