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生环罚字〔2021〕22号
单位名称:宜良睿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AA5U8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沆西
现场负责人:洪卫林
宜良睿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联合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对锅炉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厂区西侧场地上露天堆放的原料(粉煤灰和沙土)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 根据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056号)的相关数据显示,你公司锅炉外排烟气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89毫克/立方米,超过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颗粒物排放浓度≤8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超标0.1125倍。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056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5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请》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今年以来公司赖以生存的原材料特别紧张,加上雨季来临原材料会直接短缺,所以也囤积了一部分,主要用来面对一个半月材料危机,所囤积材料也最多够用一个月,但都是一边堆放储存,一边遮盖,因当天还有材料在进场,没有遮盖全面;2.锅炉系统故障,同时一边检修一边调试,也通过检修调试再检测来寻找相关问题,但进入4月下旬后,锅炉又开始检修频繁;3.公司积极配合督察整改,已经于2021年5月3号自行全面停产整治,原材料已经正在转运密闭仓库的同时,露天部分进行全面遮盖,一边转运一边遮盖,也对锅炉进行了全面排查检修,有漏点全面进行清补;4.望贵局能够看在公司是初犯,也是无心之过,同时自我反省积极,整改行动积极的态度上,给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此特向贵局申请从轻处理。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自行全面停产整治并对锅炉积极开展全面排查检修等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一)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23号)、2021年5月12日《送达回证》、2021年5月15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前将厂区露天堆放的原料全部转运至密闭仓库内,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2.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将厂区露天堆放的原料全部转运至密闭仓库内。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