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13号
姓名:朱贵华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梨子村米房组83号
朱贵华(以下简称“你”)违反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9日,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经营的废旧电器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废旧电器收购点未取得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情况下擅自拆解废旧电视机。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14号)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18号)、2021年4月22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未取得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拆解废旧电器电子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