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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6-42228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5-31 15:4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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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05-31 15:45 浏览次数: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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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82394053C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土桥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健

现场负责人:杨翠广

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8日、3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已建成投运的一条垃圾热解炭化处理生产线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于2019年7月开工建设,2021年1月15日正式投入使用,你公司垃圾热解炭化处理生产线总投资为3589万元;

2. 你公司已建成投运的一条垃圾热解炭化处理生产线应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于2021年1月15日正式投入使用;

3. 你公司已建成投运的一条垃圾热解炭化处理生产线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外排污染物;

4. 你公司厂区南面的土场上贮存的约500吨生物炭未完善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宜良200吨/天生活垃圾热解炭化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委托合同》、生活垃圾热解炭化生产线外排污染物的《检测报告》(WJS20126148-HJ-01C1)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1〕02号),通知你公司听证会相关事项,并按期举行听证会。你公司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内容归纳如下:1.公司热解炭化生产线是试验装置,已经通过技术验证但尚未最终建成投产,自接到我局整改通知后,公司已及时停止了该装置的试验运行,该依据原项目的试验装置的环保手续无明确规定,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应当免于处罚;2.公司热解实验项目已经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经过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检测,该装置的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公司认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处罚与未建成环保设施的处罚,属于同一涉嫌违法行为,不应一事二罚,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免除处罚;3.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取得我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因该热解碳化实验装置属于依托于原项目的试验装置,不能简单认为,不能简单认为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应免除处罚;4.根据国民经济分类,公司不属于工业企业,对生活垃圾处理后产生的生物炭可用于苗圃土壤增肥以及工业生产的燃料,属于公司的产品,有市场价值,不属于工业废弃物,且已全部清除,请求不予处罚。

综合听证会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试验装置的垃圾热解炭化生产线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未配套建设垃圾热解炭化生产线的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排污等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公司已及时停止了垃圾热解炭化生产线的生产使用,并积极完成未硬化场地上贮存生物炭的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一)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配套建设垃圾热解炭化生产线的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排污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12号)、2021年4月2日《送达回证》、2021年4月8日你公司递交的《听证申请书》、2021年4月9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宜生环处听通〔2021〕02号)、2021年4月9日《送达回证》、2021年4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提交的《听证代理意见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该垃圾热解炭化处理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3589万元的百分之二处罚款柒拾壹万柒仟捌佰元(¥717800);

2. 对你公司应配套该垃圾热解炭化生产线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

3. 对你公司未取得该垃圾热解炭化生产线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柒仟捌佰元(¥1,117,8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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