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18号
单位名称:宜良县苏庆伟米线坊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560021550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居委会(原万能驾校内)
经营者:苏庆伟
现场负责人:苏金红
宜良县苏庆伟米线坊(以下简称“米线坊”)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5日晚至4月6日凌晨,我局组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涉水排污企业进行夜间检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米线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米线坊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米线坊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于2011年10月擅自动工建设;2.你米线坊自2012年10月建成投产至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3.你米线坊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大气、水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029号)等证据为证。
你米线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经调查核实,你米线坊于2011年10月动工建设,2012年10月建成投产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你米线坊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故不再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告知你米线坊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米线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4月22日,你米线坊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米线坊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了立即停止生产,拆除厂区所有生产设施设备。2.对厂区所有成品进行销毁,废水全部处理,彻底消除废水、废气污染隐患。3.米线坊一定虚心接受教训,并保证今后加强对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米线坊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米线坊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米线坊已及时停止生产加工,并拆除厂区内所有生产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决定对你米线坊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15号)、2021年4月14日《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21]029号)、2021年4月22日你米线坊提交的《陈述申辩申请书》及相关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米线坊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米线坊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大气、水等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米线坊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米线坊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米线坊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米线坊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