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16号
单位名称:云南能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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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沈家营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世能
云南能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粗蛋白生产项目自2018年6月开始建设,2018年7月建成,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2018年7月建成后投产至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设备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改字〔2021〕15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了立即停止生产。2.2021年4月11日,公司就拆除了厂房,对厂区所有成品半成品进行合理转移处理,彻底消除废气对周边的环境污染。3.该公司一定虚心接受教训,并保证今后加强对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20号)、2021年4月21日《送达回证》、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和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粗蛋白生产项目于2018年6月开始建设,2018年7月建成投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2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