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勇轩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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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存在2020年8月初动工建设,2020年8月10日建成投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场区成品细砂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09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在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生产加工,主动拆除厂区生产设施设备,并对厂区覆盖堆放的砂石料等物料成品全部清楚,切实消除了扬尘污染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