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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5-41863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4-26 17: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悦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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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悦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6 17:12 浏览次数: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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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昆明悦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309686266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恒

现场负责人:骆荣君

昆明悦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2月24日, 我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的天然芳香植物生产制造与科技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配套建设有一台4t/h的天然气锅炉,总投资额为31万元。经查阅你公司的《天然芳香植物生产制造与科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和《排污许可证》等材料显示:你公司拟建、申报的锅炉为2t/h,与实际建设的锅炉不一致,未依法向相关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报备。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锅炉、配套设施和蒸汽管道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和《关于4t/h天然气锅炉建设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13号)、2021年4月1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组织该4t/h天然气锅炉变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工作,并依法向相关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报备;

2.对你公司在未依法报备变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擅自动工建设4t/h天然气锅炉的环境违法行为,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1万元的百分之二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6,2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组织该4t/h天然气锅炉变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工作,并依法向相关生态环境审批部门报备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陆仟贰佰元(¥6,2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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