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1424B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三龙潭
法定代表人:李长清
现场负责人:张凯
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2日,我局接到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通知后,及时派出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采石场矿山采空区东侧约5000吨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18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14号)、2021年4月1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采石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堆放约5000吨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