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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5-41860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4-26 15:0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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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陆常泉

发布时间:2021-04-26 15:05 浏览次数: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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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常泉:

经查,你经营的超市货架系列加工厂存在自2020年11月租用厂房开始建设安装设备,2020年12月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07号)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现因你经营的超市货架系列加工厂在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并主动拆除厂区所有生产设施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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