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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5-41815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4-26 16:5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县宜旺石料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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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良县宜旺石料经营部

发布时间:2021-04-26 16:55 浏览次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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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县宜旺石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KR7C4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梅珍

宜良县宜旺石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石料经营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4日、3月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别对你石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石料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石料经营部于2003年1月初动工建设,当月建成投产,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你石料经营部自2003年1月建成投产至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3.你石料经营部场区物料成品细砂等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改字〔2021〕10号)等证据为证。

你石料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告知你石料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料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3月22日,你石料经营部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经营部开办以来,对相关手续办理及污染防治措施不是很熟悉,经营效益不是很好,收入难以支付罚款金额;2.经营部自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立即申请电力部门停电整改,覆盖及清理场地的堆放物,每天洒水降尘,防控源头粉尘扩散;3.经营部愿意主动配合贵局,认真补办相关手续,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恳请贵局能够从轻减免处罚为谢。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石料经营部已申请电力部门停电整改,停止了生产加工,并对其石料项目积极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一)之规定,

决定对你石料经营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10号)、2021年3月17日《送达回证》、2021年3月22日你石料经营部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和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调查核实,你石料经营部于2003年1月初动工建设,当月建成投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你石料经营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故不再进行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石料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石料经营部三个月内完成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2.责令你石料经营部立即进一步对场区物料成品细砂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料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进一步对场区物料成品细砂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三个月内完成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24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石料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石料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石料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石料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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