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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5-41857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30 16:4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七盾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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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七盾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30 16:49 浏览次数: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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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七盾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年产4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未取得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于2020年8月5日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基本建成(其中搅拌车间建成80%,剩余20%未建成,其余车间均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01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年产4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停止建设,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在取得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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