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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3-38490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04 11:17
名 称: 宜良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责清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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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责清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殡葬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4 11:17 浏览次数: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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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十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九)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二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昆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二十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昆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二十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的等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昆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六、行政强制(共一项)

火化遗体强制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七、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三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行政措施种类:取缔、责令改正、责令退赔。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昆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二)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措施种类:责令改正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昆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三)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方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措施种类: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方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昆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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