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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3-38386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03 16:30
名 称: 宜良县审计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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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3-03 16:30 浏览次数: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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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宜良县审计局

对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宜良县审计局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宜良县人民政府裁决,宜良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良县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宜良县审计局

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宜良县审计局

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宜良县审计局

对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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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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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

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宜良县审计局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宜良县审计局

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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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宜良县审计局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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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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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

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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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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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审计局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良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宜良县审计局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宜良县审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529359,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

2.信函投诉:宜良县审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10楼,邮政编码:652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审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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