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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8657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2-25 11:5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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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1〕07号

发布时间:2021-02-25 11:55 浏览次数: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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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县陈林波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5MA6NPAPP6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安家桥村委会安家桥村三龙潭

法定代表人:陈林波

宜良县陈林波砂场(以下简称“砂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2月7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砂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砂场于2018年10月开始建设,2020年4月建成投产,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

2. 你砂场自2020年4月建成投产至今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设备;

3. 你砂场场区山砂、细砂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砂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你砂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砂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年2月18日、2月20日,该砂场分别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整改报告》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砂场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1]02号)后,就及时开展整改工作,砂场场区露天堆存的山砂、细砂已用遮荫网把物料等(砂、石)全部覆盖,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及时申办该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2.该地点为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租用的,原为机制免烧砖厂,办理了环保批复文件,以为可原用原来的环保手续;3.家庭系移民搬迁户,一家五口人仅以向外买砂清洗后出售为计,因银行贷款、生活困难等因素,特请求减免行政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及《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砂场自行停产整改,并对场区堆存的物料等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你砂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2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1〕03号)、2021年2月10日《送达回证》、你砂场2021年2月18日、2月20日分别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整改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砂场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你砂场立即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对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2.6万元的百分之四处罚款人民币玖仟零肆拾元(¥9,040);

2. 对你砂场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设设备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3. 责令你砂场进一步对场区物料山砂、细砂等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砂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零肆拾元(¥229,0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砂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204室领取)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砂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砂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砂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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