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优化保证金退还流程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155号)要求,宜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为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服务。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实体资金积压,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要求对保证金退还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规定,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中“招标项目登记—标段信息”选项,填写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开始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所填写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一致。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在交易系统录入新的投标有效期。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项目合同后,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在交易系统填写合同签订日期,县政务服务局自填写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招标人未于合同签订当日在交易系统填写合同签订日期,导致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未在5日内退还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县政务服务局将按照以下情况退还有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一)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或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5日内,县政务服务局退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二)县政务服务局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项目流标(废标)、终止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退还该项目的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四、在交易项目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县政务服务局退还该项目滞留在保证金账户上的所有投标保证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