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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8653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1-07 10:2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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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1〕01号

发布时间:2021-01-07 10:20 浏览次数: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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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汇瑞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洗砂项目存在自2018年5月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手续;洗砂项目场区物料成品细砂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治污染的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自行实施关停,对洗砂项目的生产设备主动拆错,场区露天堆放的物料成品细砂全部清除,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故做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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