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不予罚〔2021〕02号
宜良县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投资建设的宜良县曾家营坟凹子普通建筑材料用砂岩石矿开采工程项目存在自2019年5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开始将开采出的砂岩石运输至你公司作为水泥原料使用,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三同时”及验收工作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0〕61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现因你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完成宜良县曾家营坟凹子普通建筑材料用砂岩石矿开采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公开了《宜良县曾家营坟凹子普通建筑材料用砂岩石矿开采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故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