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良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和《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及省、市关于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核、审批机关的,由县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办)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和在低保评定工作中“说情”、“打招呼”的领导干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复核不实的报纪委监察局按干管权限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低保评定调查责任制,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调查责任制。乡镇(街道办)、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要设立固定的低保公示栏。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要对申请、取消低保待遇的条件及低保对象实行长期公示。
工作目标: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基本生活;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工作任务: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实施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是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低保金的发放等工作;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城乡低保所需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审核、调查、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受理低保申请、调查、评议(听证)、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和《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四、文件执行范围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标准由市政府制定),都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享受低保待遇。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基本生活;
(三)属地管理;
(四)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五)鼓励劳动自救;
(六)谁评定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
本办法中指的家庭成员是具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津贴、福利、补偿金、离退休金、遗属补助、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计算方法: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按超过的部分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两人以上的平摊计算;3.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规定计算。)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征用土地所分资金;
(七)家庭成员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扶助金;
(六)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七)因城市规划建设、国家建设等原因,房屋拆迁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拆迁补偿金逐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家庭为城乡低保主要保障对象:
(一) 因特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 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困难的;
(三) 因残疾造成家庭困难的;
(四) 因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
(五) 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造成家庭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且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的;
(三)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或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拒不就业或无故不参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六)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奢侈品的(如金银首饰、空调、钢琴、高档音响、高档收藏品等);
(七)购置商品房未满五年、新建或高档装修住房不满3年的;
(八)有购买股票、国债、六合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九)申请时家庭成员名下存款、有价证券折合人民币计算总额超过低保年标准3倍的;
(十)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一)家庭成员有出国(境)经商、务工、自费留学、自费旅游的;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或者从事其他高收入职业,具有赡养能力的;
(十三)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消费性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
(十四)家庭成员中在外务工连续超过6个月,个人月平均收入达到或是超过当地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的;
(十五)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开办企业、个体经营、房屋出租的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十六)服刑期间的;
(十七)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申请审批: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户主的名义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代为申请:
(一)村(居)民小组评议。由申请人向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村(居)民小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后召开小组户代表或户主会议讨论(也可以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或听证会),确定低保对象和低保金额后,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不同意见和投诉的再次入户复查。复查后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签字后上报村委会(社区)初审;
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居)小组党支部书记、小组长召集,小组长主持。参加评议会议人员由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 联村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居)监委会主任、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或户主 )等15人以上组成(民主评议会成员人数应设定为单数,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2/3)。
民主评议会议程序:
1、公告。村(居)民小组提前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有条件的再用广播通知。
2、宣讲。乡镇(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联村工作人员宣讲低保申请评定资格条件、评定程序、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3、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4、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5、形成结论。村(居)小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结论须明确享受低保的人数和补助的标准,并由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6、各村(居)民小组要将低保民主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对象基本情况、评议结果等内容详细记录并存档。
(二)村委会(社区)初审。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和监委委员2人以上进行100%入户调查签字,报村“三委”联席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初审通过对象,同时在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不同意见和投诉的再次入户复查。复查符合条件的和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党委(总支)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后上报乡镇(街道办)民政办;
(三)乡镇(街道办)审核。由民政办将初审通过对象100%录入核对系统进行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核对和复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由乡镇(街道办)负责,民政分管领导牵头,民政办和联村工作人员按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审核,确定拟审核通过对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人和调查人员签字后,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和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按不少于上报户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后报县民政局行政办公会议审批,从审批后的下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把享受城乡低保的名单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进行长期公示,同时在县民政局政务网上公示。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三)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四)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分类施保:城乡低保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分为ABC三类人员,保障金额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宜良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A类重点保障:(1)城乡“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人员);(2)二级以上残疾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且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3)其它需重点保障的家庭及人员。
B类重点保障:(1)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正在接受教育的;(2)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3)三胞胎以上的多胞胎家庭,且子女未成年的;(4)家庭中有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的学生(含职高等)的;(5)残疾等级未达到二级以上,但因该残疾人(含一户多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C类重点保障:上述以外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各种原因致使生活存在暂时困难,家庭收入在低保线上下徘徊的家庭及人员。
实行分类审核制度。A类人员二年审核一次,B类人员一年审核一次,C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停发低保金。审核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乡镇(街道办)、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配合共同完成。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县政府原制定的宜政通〔2012〕27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