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质量监督考核方案(试行)
宜良县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质量监督考核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行业的企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和《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物业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质量考核对象
宜良县范围内服务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本县注册及外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
二、质量考核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宜良县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分标准载明的内容)
(一)考察物业企业的基础建设
1.机构设立;
2.规章制度;
3.档案管理;
4.人员配置。
(二)考察住宅小区的基本服务情况
1.服务公开情况;
2.小区卫生;
3.安全护卫;
4.房屋公共部位与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5.绿化养护;
6.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及服务行为规范;
7.投诉曝光处理、业主满意度测评;
8.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整改执行。
三、考核组的人员构成
考核组由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良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相关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优秀管理人员、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
四、质量考核方式
(一)为有效利用互联网优势,提高管理及考核效率,提高广大业主参与度,考核组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物业项目服务质量进行计分和等级评定;
(二)定期考核以考核组年度或半年度检查情况与街道(镇)收集意见、业主满意度测评为主,不定期考核由考核组人员实地明察、暗访、抽查为主;
(三)考核组将宜良县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监督考核纳入宜良县智慧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管理及考核。
五、质量考核原则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原则
1.质量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短期考核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原则。
(二)计分方法
通过对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实现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考核实行200分制。质量考核分值采取对其接受托管的各住宅物业项目加平均法计分:
1998年及以前的老旧小区乘系数1.1;
1999年至2005年(含2005年)以前的住宅小区乘系数1.07;
2006年(含2006年)以后其他住宅小区系数为1。
六、质量考核程序
(一)半年考核及整改。质量考核工作由考核组组织实施,根据《宜良县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质量监督考核方案(试行)》和《宜县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及实际情况,在每年的7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物业企业,进行半年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评定,并对综合评定的结果进行通报和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现场检查制作质量考核检查记录,由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宜良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督促物业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整改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二)半年考核结果汇总及通报。宜良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过宜良县智慧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对辖区内各物业企业的日常质量考核得分进行统计,并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报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物业企业在各区域的日常质量考核得分进行统计汇总,每半年对日常监督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半年的日常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开展、结果报送情况及行业通报内容,通过简报的形式报送宜良县人民政府(分管县级领导)。
(三)年度星级评定及通报。年度质量考核结果由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每半年的日常质量考核计分平均值结合“一票否决”事项进行综合评定,由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等5个等级。经汇总统计后,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对达到五星级的物业企业进行集中考查并进行通报,原则上五星级每年不超过纳入考核物业企业总数的10%。次年的4月底对年度星级评定结果进行通报。
质量考核年度内物业企业及其物业服务项目出现下列“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等级:
1.在考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因物业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物业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的,通过打招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7.挪用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8.被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良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9.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法定义务的;
10.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11.擅自在小区内搭建违章建筑、改变公用设施用途和地点,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2.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五星级:
1.业主满意度低于80%(不含80%)的;
2.物业企业依法配合政府各项创建工作不力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四星级:
1.业主满意度低于70%的(不含70%)的;
2.物业企业依法配合创建工作不到位导致失分,受到通报批评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三星级:
1.业主满意度低于60%的(不含60%)的;
2.物业企业依法配合政府各项创建工作不到位导致失分严重,使创建不通过的。
七、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星级评定挂钩。年度考核得分190分(含190分) 以上的小区为五星级小区;得分170—190分(不含190分)的小区为四星级小区;得分150—170分(含170分)的小区为三星级小区;得分 130—150分(含150分)的小区为二星级小区;得分120—130 分(含120分和130分)的小区为一星级小区。得分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小区不列为星级小区的评定范围。
(二)与评优评先挂钩。五星级小区及其物业企业可申报省级荣誉,四星级小区及其物业企业可申报市级荣誉,三星级(不含三星级)以下小区及其物业企业不得申报市级以上荣誉。三星级(不含三星级)以下小区及其物业企业没有评优评先资格。
(三)与招投标挂钩。年度质量考核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物业企业方可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在招投标活动中,上一年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招投标中的企业资格条件之一。同时,不再单独将资质、获奖和业绩等情况列为投标企业的资信评分事项。物业企业的《企业信用证明》和年度质量考核得分及其等级证明材料由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物业企业有托管项目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在整改到位前不得享受对照上年度质量考核评定结果所应享受的投标企业资格条件。
(四)与物业服务费调整挂钩。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将物业企业及其服务项目的质量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同时,将质量考核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与解聘续聘企业挂钩。物业企业物业服务年度考核得分低于120分(不含120分)的,由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良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街道社区建议该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或房屋管理单位依法解除其物业服务合同。
(六)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物业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将以企业的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主要依据,企业的年度考核达不到相应等级的,企业不能被评定为相应信用等级。
(七)与企业信用“黑名单”挂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物业企业列入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1.单个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在年度质量考核得分低于120 分(不含120分)的;
2.在同一个年度质量考核期内,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政府各项创建工作中,物业企业因工作不力被通报批评三次(包括三次)以上且不及时整改的;
3.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4.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5.擅自在小区内搭建违章建筑、改变公用设施用途和地点,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因物业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法定义务的;
9.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挪用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1.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被相关单位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良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13.因物业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14.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情形的。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由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街道建议业委会或社区或房屋管理单位依法解聘该物业企业;按约定扣除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两年内不得参与全县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投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宜良县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宜良县物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满分200分)
被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考核物业服务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方法 | 备注 |
1 | 基础管理(10分) | 1、针对物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各项管理制度(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相应考核制度。 | 基本制度、岗位职责、考核制度不健全的,缺一项扣0.5分。 | |
2、物业服务各项管理制度在工作场所公示。 | 缺公示一项扣0.5分。 | |||
3、物业服务各项标准、收费标准应在小区主出入口或者物业办公用房业主接待、收费等恰当场所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 未在恰当场所公示的,缺失一处扣0.5分。 | |||
4、及时传达学习房产部门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有基本的会议纪要。 | 不传达或不召开会议学习、无会议记录的扣1分。 | |||
5、物业服务人员应熟知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 | 经抽查有一人次不能基本知道的扣0.5分。 | |||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 包括小区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成册,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和台账。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1.5分。 | |||
7、业主资料(包括业主姓名、性别、所在面积、联系电话)完善,可随时调取(3分)。 | 未建立的扣3分:不齐全或不完善户数占总户数比≥60%的扣2分,≥50%的扣1分。 | |||
8、制定小区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公示,涉及动用维修资金的工作计划,必须要征得业委会同意,无业委会的,要征得80%业主的签字同意(根据维修内容核定业主签字的范围)。
| 未制定、公示的扣2分,未征得业委会同意和业主80%同意的扣1分。 | |||
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罝(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客服中心等)统一设置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 | 公示缺一项或没有设置的扣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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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住宅小区及楼幢、单元有明显标识。 | 缺一处或者没有的扣0.5分。 | |||
11、服务接待场所设罝服务桌牌,物业服务人员要挂牌上岗,统一着装。 | 发现一人不符合或未设置的扣0.5分 | |||
2 | 与业主关系(20分) | 1、对待业主有良好的服务态度。 | 物业服务人员对业主态度粗暴,对业主求助不予关心和解释的,投诉主管部门或物业协会的发现一次扣2分。 | |
2、设立小区服务电话,接受业主或使用人保修、求助、建议、询问、质询、投诉等。有值班记录台帐(要有来电时间、事由、回复或转办情况记录)(5分)。 | 未设立服务电话的扣5分;无记录台帐或者记录不全的,发现一次扣2分。 | |||
3、物业办公接待场所设置业主意见登记簿。分意见栏和反馈栏,并向业主电话或者当面反馈.反馈后将反馈情况填写在反馈栏内(3分)。 | 未设置的扣3分,未及时反馈的扣1分。 | |||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投诉有记录(要有投诉事由、处理经过、结果和回访情况)、书面答复(2分)。 | 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的,扣2分;业主投诉无记录的,发现一次扣1分;记录不全的,每项扣0.5分。未书面答复的,发现一次扣1分;业主对答复不满意,且确属物业责任的,扣1分。 | |||
5、物业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每年6月、12月份进行一次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满意度调查。 在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宜良县物业协会、街道(社区)组织的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中,业主满意度不应低于70%。(6分) | 未在规定时间征求意见的扣2分: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满意度调查的,扣2分。 群众满意度在70%以下扣2分。 | |||
6、每年3月份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收支情况。 | 未及时公布的,扣2分。 | |||
3 | 与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关系(10分) | 1、各小区物业企业每季度至少邀请业委会(或业主代表)成员召开物业服务工作座谈会,听取其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签字。 | 无会议记录或者会议记录无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的扣1分。 | |
2、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召开会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参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委派代表参会,要求书面报告工作的,应书面汇报(2分) | 未派人参会的,扣1分;未按要求书面汇报工作的,扣1分。 | |||
3、小区物业企业项目部每半年必须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汇报一次物业服务工作情况,并在小区内公示(1.5分)。 | 未汇报工作的每次扣1分,未在小区公布的扣0.5分。 | |||
4、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询问或质询必须书面答复(1.5分)。 | 未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的,扣1分,未书面告知的扣0.5分)。 | |||
5、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提出的意见应制定书面整改计划,及时整改;认为其非服务范围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 | 未及时整改或未按制定的整改计划整改的,扣2分。 | |||
6、每半年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物业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 | 评议认为服务存在较大问题的,扣2分。 | |||
4 | 环境卫生(18分) | 1、合理设置垃圾箱,垃圾箱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标识规范,垃圾箱基本完好、清洁,垃圾无外溢(2分)。 | 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0.5分。 | |
2、清洁卫生按照服务等级标准及时保洁,保洁工作有记录、有检查(2分)。 | 无记录、无检查的,发现一处扣1分。 | |||
3、公共场所按合同约定保洁,但最低必须达到每天保洁一次,小区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基本无纸屑、烟头等丢弃物、无生活垃圾、建筑和装修垃圾等,目视清洁(2分)。 | 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0.5分。 | |||
4、单元楼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保洁,但最低必须做到每周清扫一次楼道、擦拭一次楼道扶手、大门、信报箱、配电箱、电信箱、消防箱等,每季度擦拭一次楼道公共窗户。基本达到无垃圾、杂物,无明显污迹,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现象,无明显蜘蛛网,楼道门窗无积灰,目视基本清洁(3分)。 | 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0.5分。 | |||
5、雨雪天,8小时内做到主干道无影响通行的积水、积雪。 | 不合格的,扣2分。 | |||
6、喷水池、人工湖及小区内景观绿化水池无漂浮物。 | 发现不合格的,扣0.5分。 | |||
7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无乱贴、乱划,乱拉乱挂,无擅自堆放杂物现象。 | 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0.5分。 | |||
8、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向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 | 不及时制止或者不及时书面报告的,扣1分。 | |||
9小区内公厕保持整洁,无明显异味。 | 发现不合格的,扣0.5分。 | |||
10、小区内店面招牌基本整齐;违规设置,不听劝阻的,应向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1分)。 | 发现不合格的。扣0.5分。无向执法部门及时报告书面材料的,扣0.5分。 | |||
11、小区内店面外基本无堆放杂物;堆放较严重,已影响小区环境的应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向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 | 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0.5分。无向执法部门及时报告书面材料的,扣1分。 | |||
12、小区内经营性活动,影响业主生活的,应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向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 | 发现一次不合格的,扣0.5分。无向执法部门及时报告书面材料的,扣1分。 | |||
5 | 绿化养护(8分) | 1、绿地无改变用途和破损、践踏、占用现象,基本无斑秃、裸露(5分)。 | 发现不合格的,轻微的扣0.5分;较重的扣2分; 严重的扣5分。 | |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死树现象(3分)。 | 发现不合格的,轻微的扣0.5分;较重的扣2分; 严重的扣3分。 | |||
6 | 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和维护养护(18分) | 1、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非急修在预约时间进场维修(不得超过48小时)。 | 不合格的扣1分。 | |
2、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物业企业必需无偿维修;属动用维修资金维修的,应告知业主,并协助业主申请动用维修资金;属业主自费维修的,应告知业主,并在业主自愿的情况下,为业主有偿维修(2分)。 | 发现一次不符合的扣0.5分。 | |||
3、排水、排污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疏通,无堵塞、外溢现象(1分)。 | 发现一次不符合扣0.5分。 | |||
4、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制;制订有突发火灾的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2分)。 | 未建立消防制度和突发火灾应急预案的,扣1分;未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的,扣1分。 | |||
5、消防设备完好,消防安全通道畅通(2分)。 | 消防设备一处损坏扣0.5分;消防通道一处不通畅扣0.5分。 | |||
6、公共照明设备、监控设备完好(2分)。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7、每月两次对电梯及时维保检修,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按时年检;呼叫报警装置使用正常(2分)。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8、室内停车场、集中停放性车库值班的日常管理工作:车库场地干净整洁、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等物品存放,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2分)。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
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物业管理用房等的用途。业主擅自改变的,应予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向有关执法部门及时书面报告(2分)。 | 不合格扣1.5分。无向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书面材料的,扣0.5分。 | |||
10、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公共经营单位在小区内施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登记并跟踪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及时恢复。 | 未登记跟踪管理的扣1分。 | |||
11、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 | 不合格的扣1分。 | |||
7 | 公共秩序维护(10分) | 1、小区实行24小时值班和巡逻(合同有约定的除外)。门卫值班室排班表公示、值班记录健全。 | 不合格的扣1分。 | |
2、物业企业工作人员无酒后上岗现象。 | 不合格的扣0. 5分。 | |||
3、因物业企业无效管理或员工自身等原因,致使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活动。 | 发现一次扣2分。 | |||
4、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如电瓶车充电桩等)涉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 无明显标识和安全提示的,扣1分,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扣1分。 | |||
5、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发现一次扣1.5分。 | |||
6、机动车实行划线停放,管理有序(2分)。 | 发现一处未划线、划线退色不清或乱停放扣0.5分。 | |||
7、物业企业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实施的管理措施必须适度、合法。 | 不符合的扣1分。 | |||
8 | 装饰装修管理(6分) | 1、在业主装修前,要与业主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未签协议扣0.5分。 | |
2、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 | 未书面告知的,扣0.5分。 | |||
3、在装饰装修中,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业主或使用人购买指定装饰装修材料。 | 发现不合格的扣0.5分。 | |||
4、装修期间每日巡查装修情况。巡查中发现或业主举报违规装修的行为,应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分)。 | 无每日巡查记录的,扣1分;对违规装修未向业主发书面通知书的,扣0.5分;业主据不改正,无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书面材料的,扣1分。 | |||
5、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不得超过3天。 | 不合格的扣0. 5分。 | |||
6、新建小区空调、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封闭阳台、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做到统一有序、不损坏房屋功能(2分)。 | 发现一处杂乱的扣0. 5分;损坏房屋功能扣0.5分。 | |||
9 | 精神文明建设(10分) | 1、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宣传活动。 | 半年内未宣传的,扣2分。 | |
2、小区显著位置设有物业服务宣传栏。 | 未按要求设置宣传栏的扣2分。 | |||
3、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及辖区政府做好小区各项创建工作。 | 协助但不到位一次,扣2分。 | |||
10 | 接受住建局、街道社区监督和指导(30分) | 1、参加物业管理各类(专项)检查,并完成布置的有关工作(12分)。 | 未参加的,一次扣6分;未按时完成布置任务的,一次扣3分;经督促仍未按时完成布置任务的,加扣3分。 | |
2、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或其他资料(5分)。 | 未及时报送,发生一次扣3分,经催报仍未按时报送的,加扣2分。 | |||
3、按时、按要求参加工作会议(8分)。 | 明确参会对象未参会的,扣5分:明确参会对象未参会,未请假,且委派低级别的他人代为参会的,扣3分。 | |||
4、按要求配合做好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选举工作(5分)。 | 要求其配合筹备工作,其不配合或推诿的,扣3分,不按要求配合的,扣2分。 | |||
11 | 红色物业(10分) | 1、接受监督指导(含向社区党组织述职制度落实情况)并及时监督整改(6分)。 | 不接受的,扣3分,经再次督促仍未按时整改的,加扣3分。 | |
2、推动物业企业基层党组织应建尽建(2分)。 | 未建基层党组织的扣2分。 | |||
3、理顺物业企业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1分)。 | 未明确隶属关系的扣1分。 | |||
4、全面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1分)。 | 物业企业管理层(党员)未进入所属社区兼职扣1分。 | |||
12 | 市场秩序(15分) | 1、发生重大突发或紧急安全事件,按要求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 未报告的扣1分。 | |
2、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分)。 | 被处警告的扣1分;被处罚款的扣2分。 | |||
3、物业服务合同签定后,向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报送备案。 | 未按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扣1分。 | |||
4、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无违规行为(3分)。 | 未获批准,擅自以议标方式取得前期物管项目的扣2分;其他违规行为扣1分。 | |||
5、物业服务合同、临时业主规约等使用示范文本。 | 未使用的扣1分。 | |||
6、依法退出小区物业服务 | ||||
6.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另聘物业企业的,在规定时间移交物业管理权并撤出。 | 不撤出的扣1.5分。 | |||
6.2 向业委会移交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 | 不移交的扣1.5分。 | |||
6.3应提前三个月公示,并书面告知业委会、县住建局、街道或社区。 | 违反的扣1分。 | |||
6.4办理物业服务企业户名下的水、电表过户手续。 | 未办理而擅自撤户的,扣1分 | |||
6.5 结算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费用。 | 不及吋结算扣0.5分。 | |||
6.6不得人为破坏物业、附属物以及有关物品。 | 违反的扣0.5分。 | |||
13 | 企业建设与管理(5分) | 1、企业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各物业项目服务工作每季度至少考核1次(2分)。 | 未建立奖惩考核制度的扣1分,未对托管小区的物业服务进行考核,扣1分。 | |
2、企业按会计制度建帐。 | 未按会计制度建帐的扣1分。 | |||
3、企业建立项目经理例会制度(至少每月一次)。 | 未定期召开例会的,扣1分。 | |||
4、特种岗位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 特种岗位发现一人无证扣0.5分,专业技术人员发现一人无证扣0.5分。 | |||
14 |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5分) | 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健全(1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1分),责任明确(1分)。 | 符合3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2、安全隐患登记清楚(1分),档案保管完好(1分)。 | 符合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 |||
3、季度房屋使用安全检查(4分)、汛期住宅小区安全排查(4分)、专项安全生产(电梯、电瓶车充电设备和场地、消防喷淋系统和安防系统等)检查工作或制度的落实(4分)。 | 符合1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4分。 | |||
4、有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预案(1分)。 | 符合1分,不符合扣1分。 | |||
5、事故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7分)。 | 符合7分,不符合扣7分。 | |||
15 | 奖励 (5分) | 工作成绩突出,给予奖励加分。 | 视表彰情况加分。 | |
注:对发生重大盗窃事件,重大火灾事件及其它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以及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 |
考核单位(负责人): 考核时间: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