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良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联动方案》的通知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良县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联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合力提高公租房分配、管理水平,保障公租房的公平善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宜良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联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宜良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联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保办〔2012〕6号)、《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云民社救〔2012〕24号)及省、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作用,合力提高公租房分配、管理水平,保障公租房的公平善用,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宜良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年审工作顺利推进,现成立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锦昌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丁 晶 县政府办副主任
蓝 军 县纪委驻政务中心纪检组长
成 员:赵庆芬 县住建局局长
张 敏 县审计局局长
韩云辉 县财政局局长
陈永彪 县民政局局长
刘 宏 县人社局局长
胡其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涌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福亮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仲伟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王 智 县公积金中心主任
刘国松 县不动产中心主任
张丽辉 县住保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赵庆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保局局长张丽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年审日常业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由相应职务领导接替,不另行发文)。
二、目标任务
(一)审核对象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二)审核内容
对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婚姻状况、租赁住房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婚姻状况、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审查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是否有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行为,所承租房是否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是否有欠缴租金的现象,以及是否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室内配套设施等情况。
(三)审核程序
1.保障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宜良县保障房办事大厅领取《宜良县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续租合同需提前3个月内),并如实填写上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后,由申请人提交县保障房大厅。
2.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将保障家庭人员名单分别传至各乡镇(街道)、住建、民政、不动产、公安、市场监管、人社、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最后,由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保障家庭的有关信息进行终审。
(四)审核时间
采取年审、资格重审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的“两审两查”方式,对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和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长期坚持。新申请人员信息的审核,将根据房源情况及摇号方案时间进行审核;续租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按照“一年一审”要求,每年分四次审核,每季度对下一季度续租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联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5日;跟踪审计或纪委抽查的审核,按照审计组、纪检组要求进行审核。
三、审核联动机制
(一)属地审核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乡镇(街道)应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和公租房产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配租前,负责为申请人出具真实的收入证明、真实的住房证明、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在辖区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将申请材料集中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告知审核结果;配租过程中,协助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入住协议;配租后,协助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做好租金及相关费用收缴、公租房日常使用监管、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失联)处理、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等工作,确保公租房的公平善用。
(二)用人单位配合职责
用人单位应协助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困难职工户籍所在地和公租房产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配租前,负责组织困难职工报名申请、为申请人出具真实的收入证明、真实的住房证明、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单位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将职工申请材料集中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告知审核结果;配租过程中,协助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入住协议;配租后,协助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做好租金及相关费用收缴、公租房日常使用监管、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失联)处理、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等工作,确保公租房的公平善用。
(三)县级部门审核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购车登记时间、购车人、品牌、车型、车牌照、注销时间)。
2.县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包括低保证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起止时间)。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注册企业、注册资金情况(包括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资金)。
4.县住建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房产登记情况(包括登记人姓名、证号、面积、房产地址)。
5.县不动产中心: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包括登记人姓名、证号、面积、房产地址)。
6.县财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收入、工作单位名称)。
7.县人社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城镇/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基数)。
8.县公积金中心: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包括姓名、缴纳基数、是否房贷)。
9.县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
(四)数据共享制度
1.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核查情况,进行一次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馈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2.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核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各单位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备份数据,数据备份内容、时间登记完备,备份内容妥善、安全保存。
四、跟踪督办问效
(一)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具体方案和政策,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示公租房房源、申请审核情况、分配结果等信息,提高分配工作透明度;及时将住房保障失信情况反馈相关部门;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各部门按照审核联动机制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审核过程中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县政府目督办跟踪督办,督办情况定期通报。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